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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届费彝民法学论坛 | “债法的继受与革新”学术研讨会会议纪要

2026-04-30 22:40:38浏览


比较法的研究是革新法学理论的重要理论资源。2026年4月19日,由tyc5997太阳集团主办的第二十五届费彝民法学论坛“债法的继受与革新”学术研讨会在南京大学鼓楼校区tyc5997太阳集团南翼4楼报告厅顺利召开,众多学界同仁齐聚金陵,对话债法理论的守正与创新。以此为机缘,日本债法大家潮见佳男教授所著《新债法总论》的中译本译者也齐聚南京大学,分享翻译过程中的感悟趣闻。本次会议议程可分为五个部分:开幕致辞、《新债法总论》新书分享会、债法体例的继受与革新、债法专题研讨以及会议总结。

开幕致辞

开幕式在tyc5997太阳集团副院长刘勇教授的主持下正式拉开序幕。tyc5997太阳集团党委书记蒋恩铭代表主办方发表了开幕致辞。在致辞中,蒋恩铭书记首先对各位学界同仁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与诚挚感谢。他指出债法是民法的支柱之一,是规范财产流转、守护公平正义的基础制度。我国债法的发展既是博采比较法成熟经验的继受之路,更是立足国情、回应时代需求的革新之路。同时,面对社会发展带来的新课题和新挑战,他期待通过思想碰撞凝聚学术共识,为我国债法体系的完善贡献智慧。最后,他预祝研讨会圆满成功。

01 第一单元 《新债法总论》新书分享会

研讨会第一单元由tyc5997太阳集团副院长刘勇教授主持。正如潮见教授在序言中所说,《新债法总论》旨在“向学界和实务界阐明新法框架下的解释论”。为此,tyc5997太阳集团解亘教授首先向大家报告了日本债法修正的几个特点,以便于大家理解《新债法总论》的写作背景。解亘教授指出,日本债法修正的主要内容包括:引入意思能力但留白;代理权滥用实定法化;时效制度转向保护因事实蒙昧化而受不利的债务人;法定利率从5%改为初始3%后每三年浮动;债务不履行规则体现“债权-债务构成”与“合同构成”的妥协;债权人撤销权兼具形成与请求效力;保证全面适用真正最高额;细化第三人清偿规则。

接下来是主编与译者的分享环节。作为《新债法总论》的责任编辑,北京大学出版社副编审陆建华感谢各方支持,也向顺利出版译著的译者们表示祝贺。《新债法总论》上下卷是“法律人进阶译丛”中的重磅之作。或许应了人生47、48岁必有一坎的“玄学”,恰好成为译丛第47、48本的《新债法总论》上下卷也经历诸多波折,特别是在作者去世后版权续约非常困难。陆编呼吁学者继续支持出版事业,多出法学精品。为此,他向诸位学者提供了“先确认版权再翻译”、“避免版权期逾期”、“提前解决作者去世后的授权问题”以及“注意政治审查”四项出版经验。

作为法律人进阶译丛的主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tyc5997太阳集团的李昊教授回顾了该书及日本法译丛的艰辛历程。他回忆起2016年访问京都大学有幸拜会了潮见教授,还受赠了一本关于日本债法修改的小册子,这也成为日后开启日本债法体系书译介的契机。他还分享了《新债法总论》中译本成书的幕后故事,这本译著经历了书号更迭、版权续期、翻译进度不一等诸多波折,才“波澜有惊”地问世。此外,他谈到日本的继受路线很有特色,并介绍了正在翻译的几本日本法律书。他感谢叶周侠等译者的协调与付出,呼吁大家支持正版,并希望借此会议推动对日本债法及基础理论的研究。

作为译者之一以及翻译联络人,tyc5997太阳集团助理研究员叶周侠感谢李昊教授八年来的催动与护航,感谢陆建华编辑承接项目并协调版权更新,感谢其余六位译者的互信互助。他提到潮见教授所著的《新债法总论》对日本债法修正影响深远,该书旗帜鲜明地主张债法规范应与债的发生原因相结合。在对潮见教授的怀念中,他设想潮见教授一定会希望《新债法总论》成为中国债法理论更上层楼的“台阶”。

译者上海交通大学凯原tyc5997太阳集团的陈韵希副教授指出,《新债法总论》观点鲜明,紧扣日本债法修正,细致梳理了判例与学说脉络,是管窥日本债法发展的重要窗口。同时,她简要介绍了她负责翻译的债权让与部分。最后,她对各方支持表示感谢,并真挚感念潮见教授的教诲。

译者扬州大学tyc5997太阳集团的夏静宜副教授回忆了在留学期间参加潮见教授讨论课的情形,并阐述了合同法总论交融于债法总论的潮见体系。她指出,潮见教授曾对日本债法修正中的大幅后退表示遗憾,尤其反对合意主义遭到“社会通常观念”等外部标准的侵蚀。最后,她对各方支持表示感谢。

译者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tyc5997太阳集团的张挺教授分享了两点翻译心得,其一是学术需要传承,靠谱的人才能成事,其二是AI翻译虽较为准确,但创意与思想仍是稀缺品。潮见教授的作品便是体现创意与思想的典范。他翻译的是债权人撤销权部分,该部分案例丰富、体系精密,尤其注重与破产撤销权的体系协调,兼具理论深度与实务价值。最后,他对各方支持表示感谢。

译者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的俞彦韬副教授希望读者能借助潮见教授的阶梯,推进中国民法典的本土化进程。他指出,日本债法修正后,连带债务从绝对效力转向了相对效力。此外,对比德国法与日本法可以发现,两国的不真正连带的含义完全不同,但国内早期论文常将两者混为一谈。该反思是翻译过程中产生的比较法思考,是译者成长的宝贵风景,这也是翻译工作的价值之一。最后,他对各方的支持表示感谢。

作为译者之一,华东政法大学外语学院的徐寅讲师分享了自己日语系出身的翻译经历。他表示,翻译工作是两国人才沟通的重要桥梁,不少学生正是通过学术翻译才与日本教授建立了联系。为克服AI翻译中的幻觉与错误,未来法律语言教学应培养学生的专业基础知识。最后,他对各方的支持表示感谢。

在嘉宾交流环节,复旦大学tyc5997太阳集团班天可副教授与南京师范大学tyc5997太阳集团李春讲师参与了沟通。班天可副教授进一步阐述了日本债法修正的机制背景。他指出,日本债法修正虽修改近40%的条文,但仍有大量制度因审议规则被搁置。审议会由19名委员组成,其中非专业人士约7人,并且决议通过须经全体一致同意,由此导致少数反对者即可否决多年的学术与判例积累。其实,代表各自利益的委员互相掣肘,最终的规则往往是各方妥协的结果。李春讲师作为潮见教授的学生,虽未参与翻译,但深感欣慰。他指出,《新债法总论》凝聚着潮见教授的心血与教育情怀,旨在为后学铺路,几乎包罗了债法领域的所有焦点。他希望此书不负先生遗志,助力中国法学人才的培养。

02 第二单元 债法体例的继受与创新

研讨会第二单元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tyc5997太阳集团李昊教授主持,包含一场主题演讲与两场国别报告。tyc5997太阳集团朱庆育教授以“债法总则的形式理性”为题,发表了主题演讲。朱庆育围绕我国《民法典》未设置债法总则而采取“合同中心主义”这一现状,对债法总则的必要性展开了深刻反思。他首先指出,债物二编的背后是政治与规范的双重考量。从比较法看,《德国民法典》将债编置于物编之前,体现的是关注重点从“所有权自由”转向“合同自由”;《日本民法典》将物编置于债编之前,或是受《萨克森王国民法典》以及《德国民法第一草案》的影响,强调的是静态财产优先。此种编序差异不仅影响法典的形式外观,而且塑造了不同的思维导向。其次,从抽象技术看,《日本民法典》虽设有债法总则,但因不承认物权行为,故导致契约法总则、债法总则、法律行为总则的多层叠加,恐怕有抽象过度之虞。潮见教授在《新债法总论》中贯彻的合意主义原本是契约原则的应有之义,法定之债与合意主义的关系并不紧密。若债法总则完全贯彻合意主义,则因侵权行为的产生与之无涉,逻辑上反而可能走向以契约法总则代替债法总则,并辅之以侵权法单列的局面,这恰好与中国现行法体例接近。在此基础上,朱庆育教授追问,对债法总则的追求是否只是一种执念?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tyc5997太阳集团的李贝副教授分析了法国债法体例的特点。他指出,法国债法强调的是债在发生渊源上的差异,将合同、无因管理、侵权、不当得利并列归入“债的渊源”中,各种类型的债地位平等。2016年法国债法修改后虽增设债法总则,但因严格提取公因式后能涵盖的共同规范非常有限,故债法总则的实际地位被边缘化,仅作为兜底性规定置于末尾。与之相对,理论上的另一种模式以合同为典型规范,债法总则实质上滑向合同法总则,导致无因管理、侵权和不当得利被边缘化。不过,由于法国按债的渊源分编,教学上合同与侵权几乎获得等量的时间,由此避免了边缘化问题。日本作为德、法、英美学说的交融体系,值得观察。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tyc5997太阳集团的博士研究生吴昊从五个方面概括了德国债法总则的特征。第一,《德国民法典》第241条以纯粹形式化的方式定义了债务关系,这为因社会发展而涌现的新型债务关系留下了空间。第二,形式理性下,德国债法总则不区分债的发生原因,将合同、无因管理、侵权和不当得利统合于同一请求权中表述。第三,债法总则按债权的生命发展编排,但因债权财产属性面向的放大,债权让与规则在今天或被质疑应剥离至物权法。第四,合同自由的实质化趋势主要体现在一般交易条款和消费者保护中,背后是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之间的张力。第五,2002年德国债法现代化试图统合“义务违反”这一概念,但未能成功,所谓的“债法现代化”仅停留在口号层面,未脱离旧法窠臼。

在与谈阶段,东南大学tyc5997太阳集团的单平基教授在祝贺《新债法总论》出版之余,就债法体例提出了三点看法。第一,我国《民法典》未设置债法总则、侵权责任独立成编也许不是源于立法者的无知或疏忽,而是结合诸如法官办案习惯等实际情况有意识的理性选择。第二,合同编通则通过《民法典》第468条实际承担了债法总则的功能。物权编置于合同编之前,是基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合意流通受阻)等中国特色制度的现实考量。第三,我们仍然需要债法总则,因为尚未形成一套能够统摄合同、无因管理、侵权和不当得利的共同规则和解释论体系。对债法总则的追求不仅是学者高度的学术自觉,也是未来努力的方向。

浙江大学光华tyc5997太阳集团的章程副教授以“至难的抉择——债总的立法与教学体例”为题,发表了自己对债法总则体例的观点。他从债法教科书的体例切入,认为潮见体系的源头可追溯至铃木禄弥。铃木打破立法体例,将契约总论、契约各论的内容功能化地拆解到债法总则中,形成“用法之便”与“用法之确”两种路径。东京大学的学者推崇用法之便,京都大学的学者偏向用法之确。潮见教授在旧版债法总论中已反思:与合同等其他债之发生原因切断的债法总则究竟有多大的意义?在《新债法总论》中,潮见教授将契约法总则消解于债法总则,实质上导向债法总则的消亡。在该意义上,潮见教授追求的终点恰恰是我国《民法典》的起点。如此,我们是否还有必要重建债法总则?对债法总则的执着是对体系化的追求,但体系化未必等同于总则化,类推适用也是体系化。因此,尽管我国《民法典》的合同编通则实际上已承担债法总则的功能,但是否还需要独立的债法总则,着实需要打一个问号。

03 第三单元 债法专题研讨

研讨会第三单元上半场由tyc5997太阳集团的叶金强教授主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tyc5997太阳集团的程坦副教授以《消费服务合同中消费者任意解除权的法理基础与法律效果》为题,在本单元作了第一场报告。她指出,消费服务合同的双重属性导致消费者事前评价困难与受领障碍风险,应赋予消费者一般性任意解除权,将赔偿责任限定为“平均损害”,并依解除事由与解除时点类型化判断,可类推《民法典》第933条作为请求权基础,同时区分不同服务合同类型下的机会损失赔偿。

与谈阶段,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徐珉川副教授指出,从经济法的角度,消费者确实处在一个信息不对称、交涉力不均衡的地位上,因此程老师的报告以合同解除权的教义学框架将经济法的抽象性立法加以具体落实,是非常有意义的尝试。他期待程老师在未来的研究中能够为消费者一般解除权提供更为整合的理论支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的龙松熊讲师以洗衣店预付式消费为例,提出因服务瑕疵丧失信赖应归入“合理信赖落差型”还是“意愿变化型”可能存在模糊?对解除后返还费用的问题,因经营者通常举证困难,期待更细致的标准。tyc5997太阳集团的潘重阳准聘副教授提出四点疑问:第一,违约中信赖利益赔偿理论以相对人承担损害为中心,与解除权人自己承担损害的情形本质不同,前者能否支持后者?第二,“平均损害”在我国法上是否有对应概念?其似为抽象损害,为何否定具体损害计算?第三,若以平均损害作为信赖利益损害,如何根据不同解除事由调整差额?第四,承认机会损失将趋近履行利益,是否与排除履行利益初衷矛盾?

南京师范大学tyc5997太阳集团李春讲师以《日本民法中抵销预期保护的法理基础与规范展开》为题,在本单元作了第二场报告。他指出,在日本民法上,当债权人查封主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时,次债务人能否以抵销对抗查封债权人,长期存有争议。旧民法第511条未规定查封前取得的债权能否抵销。早期判例以“抵销预期的保护”为基础,但限于查封时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此后出现“清偿期先后基准说”,要求主动债权清偿期早于被查封债权即可。最终转向“抵销的担保功能”理论,认为抵销赋予当事人类似担保权人地位,只要主动债权查封前取得且查封后抵销适状即可抵销,即“无限制说”。日本债法修正后采纳无限制说,并向破产法看齐。

与谈阶段,华东政法大学的俞彦韬副教授认为,从抵销预期保护看,清偿期先后基准说更合理。此外,牵连性保护可类比留置权,但这会导致查封后取得的新债权也可能优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姚盛中法官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三类特殊情形:一是建设工程资质借用中的抵销障碍;二是违约情形下质量保证金、增值税发票未出具导致的损害赔偿与货款抵销,及与《民法典》第582条减价救济的协调;三是公司已具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时,股东能否以对公司债权抵销出资义务。tyc5997太阳集团的尚连杰副教授认为“无限制说”背后或为保护银行利益的“阴谋论”,违约责任补丁也难奏效。此外,主动债权届期可能晚于扣押产生的法定担保权,所以无限制说仍有问题。

研讨会第三单元下半场由tyc5997太阳集团的冯洁语教授主持。宁波大学吕双全副教授指出,现行彩礼返还的“酌情返还”规则缺乏统一学理依据,附解除条件赠与说、目的性给付说、情势变更说均无法妥善解释。在解释论上,应回归赠与合同框架,运用合同解除制度解释彩礼返还,通过部分解除衔接部分返还。过错因素不宜纳入返还效果考量,而应作为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与谈阶段,南京师范大学tyc5997太阳集团的王文军教授认为我国赠与合同的规范切断了赠与动机与法律效果的联系,法定解除指向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这如何与将彩礼认定为赠与的框架协调有待研究。此外,既然过错本就在损害赔偿责任中评价,那么相较于目的性给付说,运用合同解除来解释彩礼返还,就需要有进一步的实益。华商(南京)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乔木律师结合司法实践认为,彩礼返还规则仍需完善法理构造。浙江大学光华tyc5997太阳集团的博士研究生胡相宜指出,合同解释路径下部分解除取决于目的实现程度,这与现行法官酌情返还的效果不同,如何解释仍有讨论空间。

卓纬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王融擎律师通过三则案例探讨了流动性支持函的性质认定。司法实践中关于流动性支持函构成保证、债务加入还是独立合同,存在裁判尺度不一的情况。特别是,对于措辞类似的流动性支持函,不同法院的认定不一,定性不明可能导致“摇骰子”式裁判,有害司法稳定和交易安全。王融擎律师认为,从文义、体系和交易目的角度解释,当流动性支持函在从属性、补充性等方面符合保证特征时,应认定为保证,不宜直接认定为独立合同。

与谈阶段,华东师范大学tyc5997太阳集团的徐文海副教授指出,王融擎律师可能遗漏了案情信息。南京师范大学tyc5997太阳集团的王轶讲师认为,流动性支持函主要应用于金融领域,当事人有意回避“保证”是为规避会计入表、信息披露等强制性安排,应探求真实意思,根据案件情况可认定为独立商事无名合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杨磊法官表示,实践中并非简单套用《担保制度解释》第36条的四层解释规则,“存疑推定为保证”在审判中被审慎适用。

会议总结

闭幕式由tyc5997太阳集团副院长刘勇教授主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tyc5997太阳集团李昊教授进行学术总结。

李昊教授深情总结,本次会议缘起于《新债法总论》和潮见教授。《新债法总论》的出版既为纪念潮见教授,也意在重新关注域外债法改革成果,以书促会,凝聚学界与实务界同仁充分交流。最后,他感谢南京大学主办方的热情支持,感谢刘勇、杨阳、解亘、金强、庆育、洁语、周侠等老师及年轻团队的付出,展现了南大“朴实、开放、包容”的团队战斗力,并希望学界更多关注经典著作和学术创作,借助域外理解促进自身理论创新,并与实务界深度对话。至此本次会议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