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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教育日系列科普(三) 国家安全“必修课”:这些红线不能碰,这些义务要牢记

2026-04-15 10:03:26浏览

导言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国家安全不仅是遥远的“谍战片”,更是关乎我们每个人的“必修课”。

今天是第十一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主题是‌“统筹发展和安全,护航‘十五五’新征程”。为了筑牢国家安全校园防线,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与真实案例,为你划清“红线”,讲明“义务”。


一、总体国家安全观核心要义

总体国家安全观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是新时代国家安全工作的“定盘星”和“总纲领”。它涵盖五大要素与五对关系:

五大要素

五大要素具体指: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

五对关系

五对关系具体为: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既重视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既重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

这一科学理念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如何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的重大课题,为统筹发展和安全、筑牢国家安全屏障提供了根本遵循,为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护航强国建设与民族复兴伟业指明了实践路径。


二、核心法条规范

法律明确划定了公民与组织在国家安全面前“必须做”与“不能做”的行为边界。以下两条法律规定,分别从“积极义务”与“保密底线”两个维度,构成了每一位公民应知应守的核心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1.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2. 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3. 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4. 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5. 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6. 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寄递、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六)其他违反国家秘密载体保密规定的行为。


三、国家安全法治实践

法治是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坚强保障。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下,我们始终坚持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捍卫国家安全。

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维护国家安全确立了根本法治原则与前进方向,明确要求“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国家安全工作方位纳入法治化轨道。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科学立法为国家安全筑牢制度根基。我国已构建起以《国家安全法》为统领,涵盖《反间谍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生物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等领域的中国特色国家安全法律体系,为依法维护安全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严格执法与公正司法协同发力、一体推进。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等依法履职尽责,强化法律执行与司法保障,确保国家安全法律制度落地见效、刚性运行。

法治建设的根基在人民,全民守法凝聚起维护国家安全的磅礴力量。人民群众是国家安全最深厚的根基、最可靠的防线,全社会共同参与、共筑安全屏障,汇聚起守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合力。


四、典型案例警示*

国家安全无小事,涉密信息泄露、间谍渗透、阻碍国家安全执法等行为,均会对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以下三个案例,分别展现了不同场景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及相应后果。

案例一:离职技术人员被利诱泄密,触碰法律红线

重点产业头部企业离职技术人员王某,在高额酬金诱惑下,接受境外背景复杂的咨询机构“专业访谈”,多次透露原就职企业重要敏感信息,国家安全机关掌握证据后采取措施阻止事态扩大,王某将面临法律制裁。

王某因贪图高额报酬,忽视涉密信息保护义务,向境外机构泄露企业敏感信息,其行为已危害国家安全,最终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警示从业者无论是否在职,都需坚守涉密信息保密底线。

案例二:交换生被间谍伪装引诱,陷入泄密陷阱

18岁交换生小哲在台湾交流时,被伪装成“学姐”的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引诱并发展为情侣。小哲回国进入涉密重点实验室工作后,被对方以情侣名义索要实验室照片、学术成果及机密科研资料,察觉异常后遭威胁,被迫持续泄密,后国家安全机关查明真相。

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以情感为诱饵,精准瞄准易被突破的群体实施渗透,小哲因缺乏防范意识陷入陷阱,被迫泄露涉密科研信息,警示公民尤其是青年群体,在外交流及工作中需提高警惕,防范各类间谍渗透手段。

案例三:关系人无视保密义务,阻碍国家安全执法

国家安全机关问询某工作对象的关系人张某时,已明确其保密义务并要求签订保密承诺书,但张某先后多次向相关人员泄露案件调查情况、办案干警姓名等信息,且拒不配合问询、对抗调查,其行为严重阻碍执法,国家安全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其开展行政执法。

张某无视国家安全机关的保密要求,出于私人义气多次泄露案件相关信息,甚至对抗调查、阻碍执法,其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警示公民需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积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执法工作。

*三个事例都转载自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


五、具体实践指南

严守安全防线,南大师生这样做:

1. 严格执行科研数据分级管理,明确涉密数据范围,建立涉密资料登记、借阅、销毁全流程台账,确保涉密信息全程可控

2. 学术合作、期刊投稿前主动开展涉密审查,未经审批不得向境外提供任何敏感科研数据,守好科研成果“出口关”;

3. 规范使用科研设备与通讯工具,涉密电脑与非涉密电脑严格分离,不使用联网图文识别、云存储工具处理涉密信息,不点击不明链接、不下载未知软件,避免被植入木马程序窃取信息;

4. 主动学习《国家安全法》《保密法》,掌握核心法律条款与安全知识,摒弃“国家安全与我无关”的错误认知,将保密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5. 谨慎处理个人信息与敏感数据,不向陌生平台、境外机构泄露身份证、工作单位、科研成果等敏感信息,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6. 加强团队与学生保密教育,将国家安全与保密要求纳入日常培训,定期开展警示教育,提升团队整体安全意识;

7. 发现可疑行为及时举报,如遇陌生人员刺探敏感信息、境外机构非法搜集数据等情形,第一时间通过12339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电话或网络举报平台(www.12339.gov.cn)举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结语

国家安全,事关你我。法条明确的义务既是法律的刚性约束,也是守护国家利益、个人权益的重要保障。无论是科研一线的严谨把关,还是日常生活的警惕言行,点滴之力皆汇聚成守护国家安全的坚实屏障。让我们共同将国家安全意识融入日常,把法律义务转化为自觉行动,严守安全红线、履行法定义务,以个人之责、组织之力,汇聚成守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合力,为国家发展与民族复兴筑牢坚实的安全屏障。